根据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94号)和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)、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)、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)的规定,经审查和公示,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、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单位(名单附后),现予公告。
请获得资质的单位于2012年3月5日-3月16日(周末除外)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领证事宜。领取新资质证书,单位法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、原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,其他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、单位介绍信(委托书)及原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。逾期不领者,视为自动放弃。
联系人及电话:地质环境司 卓弘春 010-66558322
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
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.xls
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.xls
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.xls
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.xls
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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